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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志愿服务的常态化与可持续发展
加入日期:2012-8-3 15:14:41    作者:党秀云 

                一、志愿服务的核心价值与意义
  志愿者(volunteer)一词来源于拉丁文中的“voluntas,意为“意愿”。目前在我国大陆和港台地区对volunteer有不同的译法:我国大陆一般称之为志愿者;香港称之为义工;台湾地区称之为志工。志愿者就是指自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和精力,在不计物质报酬的前提下,为推动人类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事业而提供服务的人员。
  志愿服务(volunteer service)是公民个人基于道义、信念、良知、爱心和责任,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资源、善心为他人、社区和社会提供的一种公益性服务。在国际社会,志愿服务已有近百年的发展历史,它最初起源于战争救护、重建家园、安置孤儿等与战争相关的人道主义的救助活动。在当今和平时代,志愿服务已经涵盖环境保护、扶弱助残、赈济贫困、救灾抢险、维护和平、社区建设和社会进步等诸多领域,成为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重要平台,成为公民重要的生活方式。2001114-18日,国际志愿者协会(IAVE)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召开了第十六届世界年会,通过了《全球志愿者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n Volunteering)及《全球行动方案》(The Global Agenda for Action),勾勒出了二十一世纪志愿服务的发展方向、远景目标及具体做法。《全球志愿者宣言》指出,志愿者行动是一种具有非凡创造性的力量,志愿服务有助于:(1)建立一个健康、持续发展的社区,尊重人类价值;(2)使人们充分享有权利,不断改善生活;(3)解决社会、文化、经济与环境问题,并通过加强全球合作,建设一个更加人道、更加公正的社会。宣言认为,在这个持续变迁的全球化时代,世界正在变得越来越小,越来越相互依存,也越来越复杂。通过志愿服务的参与,无论是个人或集体行动,可以达到以下的目标:(1)维护及强化社区、关怀及服务等各种人道价值观念;(2)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都可以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并可以终生学习及成长,充分发挥个人潜能;(3)消除差别,加强沟通,使我们得以生活在一个健康、持续发展的社会中,齐心协力,开拓创新,迎接我们共同面对的挑战,塑造我们共同的未来。
  志愿服务是公民社会的基石。志愿服务可以激发人类最高贵的情操——追求全人类的和平、自由、机会、安全和正义。作为人类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志愿服务的本质与特征就在于它的志愿性、无偿性与公益性。[1]志愿服务的功能与核心价值就在于:一是传递爱心;二是奉献社会;三是激发人性光辉。[2]志愿服务是传播人类文明的重要载体,是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的重要工具。作为人类追求真、善、美的一种行动过程,志愿服务不仅能够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关爱和帮助,还能够使志愿者自身的灵魂和精神境界得到洗礼和升华;志愿服务不仅能够充分动员和有效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服务于社会,还能够有效弥补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失灵,弥补政府能力与政府资源的不足。因此,在当代公共治理中,志愿服务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的重要力量,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文明、进步的重要力量。建立完善的志愿服务体系,促进志愿服务的常态化与可持续发展,有其重要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二、我国志愿服务面临的困境与问题
  20年来,我国的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迅速,无论是在志愿者数量上、参与群体、还是服务领域等方面均有了长足的发展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国的志愿服务事业仍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发展困境。概括起来,这些问题与困境主要有:
1.志愿服务参与管道不足,社会参与面不广
  志愿服务事业是全社会的事业,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与支持。目前我国志愿服务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志愿组织的社会动员能力不强,志愿服务的参与渠道狭窄,参与管道单一,社会参与面不广。据一项针对青年志愿者的调查发现,52.0%的人只有在单位组织时才参加志愿活动,18.2%的人只有在特殊时间或节日参加,11.3%的人一年只参加一次志愿活动,9.4%的人每月或二月参加一次,6.7%的一周或二周一次。分析显示,志愿者们认为时间安排(占79.6%)、兴趣(占54.4%)和志愿信息获得(占41.9%)是影响他们参与志愿服务最主要的三个原因。[3]由于志愿服务参与机制的不健全和相关信息流动性的不足,再加上体制上(如注册登记制度和双重管理体制)和人为上的一些障碍,一方面限制了志愿者个人自主选择的空间,限制了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渠道;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时间成本与精力成本,加大了志愿者加入志愿服务队伍的困难性,容易将许多具有志愿服务意愿的人阻挡在志愿服务队伍之外,从而影响人们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热情和积极性,影响志愿服务队伍的发展与壮大。因此,增强志愿组织的社会动员能力,建立多元化的志愿服务参与机制,拓宽志愿服务参与渠道,运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和手段鼓励和吸引更多的社会公众参与到志愿服务中来,是我国志愿服务管理及志愿服务队伍建设中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2.志愿者流动率高,人才队伍缺乏稳定性
  志愿服务事业在我国刚刚起步,面临人才缺乏与人才流动过快的双重困境。首先,我国公益领域普遍存在薪酬待遇低、工作强度大、发展空间狭小、社会保险缺失等问题,严重限制了优秀人才的进入,也难以留住优秀人才继续服务,导致人才流失问题严重。依据2010《中国公益人才发展现状及需求调研报告》显示,88.5%的人员月薪酬集中在5000块钱以下, 25.7%以上公益人才的工资在2000元左右,67%的人反映工作强度非常大,每天工作1012个小时,37.7%的人没有任何社会保险。其次,我国的志愿活动多以大型体育赛事和各种特定活动为多,如奥运会、亚运会、助残日、预防艾滋病日、学雷锋活动日、国际志愿者日等,这种短期化、运动化式的志愿服务活动,一方面使志愿服务活动缺乏延续性,另一方面也容易导致志愿服务人员的短视行为与心理。最后,我国的志愿者以青年学生(大多数为在校大学生)和退休人员居多,专职志愿者相对较少,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志愿人员职业精神的缺乏和专业能力的不足,从而影响志愿服务的效果和质量。人员流动过快,人才结构不合理,专业人才较为匮乏,人才队伍缺乏相对的稳定性,是目前我国志愿服务管理及志愿服务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也是制约我国志愿服务事业持久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
3.相关法律与伦理规范缺失,志愿者的责任与权益难以保障
  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不断努力,我国的志愿服务立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还存在诸多问题。目前我国出台的专门规范志愿服务的立法均限于地方层面,仍有约81%的地区处于志愿服务立法的空白地带,全国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志愿服务法。在现有的立法中,地方性立法多以原则性的规定为主,可操作性不强,而全国性立法则是倡导性的,相关规定不具体。由于多方主体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问题没有形成统一完善的制度,从而导致志愿服务具有很大的盲目性、随意性和无序性。法律规范不完善,法规效力等级较低,有关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等是目前我国志愿服务立法中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4]首先,法律法规的缺失和不完备,导致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各主体之间的关系界定不清晰,职责权限难以明确和落实,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志愿行动难以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其次,相关伦理规范与行为守则的缺失,容易导致志愿者行为的失控和伦理道德的失范,容易引发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不必要的误解与冲突,容易导致相互间的不信任,从而影响志愿组织的公信力和志愿者的社会形象。因此,制定志愿服务法和志愿者伦理守则,约束和规范志愿者的行为,使志愿者在完善的法律保护和伦理规范下,充分发挥和实现志愿服务的功能与使命,是我国志愿服务管理中亟待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4.志愿活动行政化倾向严重,服务热情和效率难以持续
  独立性和自治性是志愿组织的基本特性之一,也是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必备能力。受传统计划管理体制的影响,我国的志愿组织带有浓厚的官方色彩。我国志愿组织这种“官民二重性”特性,使志愿组织的独立性受到限制,自主空间明显不足,自我管理与自我发展能力明显不强。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志愿服务在我国可以说是刚刚起步,政府主导和行政推动是我国志愿服务活动的一个重要特征。政府主导和行政推动的方式虽然有利于启动志愿服务,弘扬志愿精神,推动社会公益事业,但行政主导的志愿活动容易受官僚体制和行政权力的干扰和影响,容易感染并滋生严重的“官僚主义”,影响志愿服务的效率。同时,政府主导和行政推动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容易使人产生被动参与的心理,使志愿者在心理上对志愿服务活动产生抵触情绪和较低的评价,影响志愿者的服务热情和积极性。实践表明,志愿服务活动的行政化、形式化、运动化容易扼杀并贬低志愿服务的价值,伤害公民自觉参与志愿服务的愿望和热情。因此,志愿服务活动的去行政化,充分尊重和保护志愿组织和志愿者的内在需求逻辑,增强志愿组织的独立性和自治能力,是我国志愿服务改革与发展中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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