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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加入日期:2012-7-7 21:26:42     

第十五条         鼓励在校的青年学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在招工、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对表现突出的青年志愿者优先录用、录取。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表现突出的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以及支持、帮助青年志愿服务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青年志愿者组织名义、标志从事经营性的活动。以青年志愿者组织名义、标志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5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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