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夹 | 志愿者社区 | 关于我们
首页 | 最新动态 | 电子期刊 | 理论研究 | 国际志愿者 | 地区风采 | 志愿者课堂 | 地方组织
首页 >> 志愿者课堂 >> 法律条文 >> 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
加入日期:2012-7-13 22:06:38     

(二)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考核、表彰等管理工作;

(三)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四)建立志愿服务档案,评价志愿服务绩效,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五)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六)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活动;

(八)开展与国内外志愿者组织和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 志愿者组织在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对志愿者进行专门服务的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九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鼓励志愿者注册。

志愿者组织应当向志愿者颁发志愿服务证、志愿服务记录册和志愿服务标志。其具体式样和注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志愿者协会统一规定和制作。

第十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根据志愿服务活动具体内容和性质的需要,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志愿服务的个人。

第十二条 志愿者经向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并经志愿者组织批准,可以注册成为志愿者。

第十三条 未满18周岁的志愿者应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后,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当的志愿服务。

第十四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教育和培训;

(三)监督志愿者组织的工作,对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四)请求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同等条件下,有获得志愿者组织帮助和服务的优先权;

此新闻共有5页  第 1  2  3  4  5 页  

来源: 返回顶部】 【 】 【关闭
相关信息
·江西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
·吉林省志愿服务条例
·湖北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海南省志愿服务条例
·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福建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新闻热点

志愿者加盟 | 捐助志愿服务 | 会员中心 | 时间银行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地方中心 | 志愿者社区
版权所有 © 2005-2008 志愿者工作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甲六号307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011820 010-65936869 传真:010-65007891 电子邮件:zhiyuanzhe@cnvolunteer.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