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考核、表彰等管理工作;
(三)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四)建立志愿服务档案,评价志愿服务绩效,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五)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六)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活动;
(八)开展与国内外志愿者组织和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 志愿者组织在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对志愿者进行专门服务的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九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鼓励志愿者注册。
志愿者组织应当向志愿者颁发志愿服务证、志愿服务记录册和志愿服务标志。其具体式样和注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志愿者协会统一规定和制作。
第十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根据志愿服务活动具体内容和性质的需要,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志愿服务的个人。
第十二条 志愿者经向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并经志愿者组织批准,可以注册成为志愿者。
第十三条 未满18周岁的志愿者应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后,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当的志愿服务。
第十四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教育和培训;
(三)监督志愿者组织的工作,对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四)请求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同等条件下,有获得志愿者组织帮助和服务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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