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青年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发布青年志愿服务信息;
(四)负责青年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五)为青年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青年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和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为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在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对青年志愿者进行安全教育;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志愿服务,应当协同活动的举办者为青年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服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的青年志愿者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第十四条 青年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扶弱助残、扶贫济困、支教助学、科技传播、医疗卫生、抢险救灾、环境保护、法律援助、治安防范、社区服务和大型社会活动等。
第十五条 青年志愿服务的个体对象主要是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优抚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和其他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
第十六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其志愿服务范围和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向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十八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实际情况,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答复申请人。
第十九条 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和服务对象可以订立志愿服务协议,明确服务的内容、要求以及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青年志愿者参加由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青年志愿服务标志。
第二十一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如实为青年志愿者提供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并建立个人档案,记载参加志愿服务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每年3月5日至11日为本省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宣传周。
第二十三条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维护青年志愿者和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资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其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捐赠人和资助人依法享受相关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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