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青年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接受有关培训;
(二)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必要保障和相关信息;
(三)请求青年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拒绝提供违反法律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服务;
(五)对青年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进行监督;
(六)有特殊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七)退出青年志愿者组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青年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青年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制度;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利,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四)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索取或者变相索取报酬;
(五)不得以青年志愿者身份、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六)维护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形象和名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可以依法设立地方青年志愿者协会,行业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建立行业青年志愿者协会。
青年志愿者协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为社会团体法人。
学校、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并经青年志愿者协会批准,可以成为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各项措施和制度;
(二)负责青年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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