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夹 | 志愿者社区 | 关于我们
首页 | 最新动态 | 电子期刊 | 理论研究 | 国际志愿者 | 地区风采 | 志愿者课堂 | 地方组织
首页 >> 志愿者课堂 >> 法律条文 >> 内容
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
加入日期:2012-7-13 22:04:42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2007330日通过,自20075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倡导志愿服务精神,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由志愿者实施的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身知识、技能、体能等,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个人。

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构负责规划、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工作。同级共青团组织具体承担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组成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各自分工范围内的志愿服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鼓励和支持青少年参加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劳动。

提倡具备志愿服务条件的公民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志愿服务组织

此新闻共有6页  第 1  2  3  4  5  6 页  

来源: 返回顶部】 【 】 【关闭
相关信息
·吉林省志愿服务条例
·湖北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海南省志愿服务条例
·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福建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关于召开全国社区志愿服务工作信息发布暨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情况分析会的通知


新闻热点

志愿者加盟 | 捐助志愿服务 | 会员中心 | 时间银行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地方中心 | 志愿者社区
版权所有 © 2005-2008 志愿者工作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甲六号307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011820 010-65936869 传真:010-65007891 电子邮件:zhiyuanzhe@cnvolunteer.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