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志愿者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
(五)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必要的物质、安全保障;
(六)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七)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八)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其他管理制度;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
(三)不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
(四)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五)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扶贫济困、扶弱助残、帮老助幼、支教助学、抢险救灾、环境保护、科技传播、医疗卫生、治安防范、社区服务、大型社会公益活动等社会公益服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志愿服务的具体范围和项目。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关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利用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者的名义、标识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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