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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
加入日期:2012-7-13 22:04:42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志愿者协会应当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

志愿者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志愿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志愿服务的各项制度;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计划,发布志愿服务信息;

(三)指导、协调志愿服务组织的活动;

(四)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五)表彰和奖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

(六)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和对外交流合作;

(七)志愿者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区、街道(乡镇)以及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可以加入志愿者协会成为其团体会员。

志愿服务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志愿者的招募、登记、培训、考核;

(二)组织实施志愿服务项目;

(三)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告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等。

第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鼓励志愿者注册长期参加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向注册志愿者颁发志愿者证。志愿者证的具体式样和管理办法由省志愿者协会统一规定。

第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以完成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和绩效作为证明志愿服务和考核、表彰志愿者的依据。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总时数累计达400小时以上的,可以凭志愿服务证明向县(市、区)志愿者协会申请核发志愿服务荣誉卡。

第三章 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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