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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
加入日期:2012-7-13 22:15:11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

(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组织志愿者在本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涉及外籍人员的;

(六)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第十一条   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活动的需要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保险。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十二条   志愿者向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经志愿者组织批准,成为注册志愿者。

第十三条   未满18周岁的志愿者应当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后,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第十四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二)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三)监督志愿者组织的工作,对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四)请求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有获得志愿者组织帮助和服务的优先权;

(六)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和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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