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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加入日期:2012-7-13 22:13:02     

第二十二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为青年志愿者建立基本状况和志愿服务情况档案。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表现突出的青年志愿者组织、青年志愿者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关单位在招录、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有志愿服务经历的青年志愿者。

第二十五条 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青年志愿者组织、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对青年志愿者造成损害的,青年志愿者组织、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青年志愿者因其他原因受到损害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依法协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对利用或者变相利用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名义、标志等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由青年志愿者组织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青年志愿者以外的其他志愿者及其志愿服务活动,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3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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