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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加入日期:2012-7-13 22:00:56     

(一)由县(市、区)志愿者协会,对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超过400小时、成绩优秀的志愿者,授予志愿服务奖奖章;

(二)由市(地)志愿者协会对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超过600小时、成绩优秀的志愿者,授予志愿服务铜奖奖章;对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超过800小时、成绩优秀的志愿者,授予志愿服务银奖奖章;

(三)由省志愿者协会对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超过1000小时、成绩优秀的志愿者,授予志愿服务金奖奖章;对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超过2000小时、成绩特别优秀的志愿者,授予志愿服务特别奖奖章。

第四十二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以完成志愿服务的时间和业绩,作为表彰奖励志愿者的标准和志愿者在需要帮助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志愿服务奖章、证书、标志由省志愿者协会统一样式制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志愿者组织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志愿者有故意的,志愿者组织可以依法向其追偿费用。

第四十五条 对利用志愿者组织或者志愿者的名义、标志等进行非法活动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3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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