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夹 | 志愿者社区 | 关于我们
首页 | 最新动态 | 电子期刊 | 理论研究 | 国际志愿者 | 地区风采 | 志愿者课堂 | 地方组织
首页 >> 志愿者课堂 >> 法律条文 >> 内容
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加入日期:2012-7-13 22:00:56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二)遵守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其他制度;

(三)参加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

(四)不损害被服务者的合法权益;

(五)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赢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可以与服务对象订立志愿服务协议。

第二十三条 志愿者可以主动联系志愿服务岗位,经所属志愿者组织同意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志愿服务标志。

第四章    志愿服务范围

第二十五条 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可以在下列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帮老助幼,帮残助弱;

(三)抢险救灾;

(四)环境保护;

(五)社区服务;

(六)农村公益事业;

(七)大型社会活动;

(八)国际组织资助的工作项目;

(九)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法律援助、文化、体育、经贸活动;

(十)其他需要志愿服务的社会生产、生活领域。

第二十六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其志愿服务范围和联系方式。

第五章    志愿服务经费

第二十七条 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经费来源于:

此新闻共有6页  第 1  2  3  4  5  6 页  

来源: 返回顶部】 【 】 【关闭
相关信息
·海南省志愿服务条例
·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福建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关于召开全国社区志愿服务工作信息发布暨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情况分析会的通知


新闻热点

志愿者加盟 | 捐助志愿服务 | 会员中心 | 时间银行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地方中心 | 志愿者社区
版权所有 © 2005-2008 志愿者工作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甲六号307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011820 010-65936869 传真:010-65007891 电子邮件:zhiyuanzhe@cnvolunteer.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