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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加入日期:2012-7-13 22:00:56     

第十二条 志愿者组织可以建立注册志愿者制度。

第十三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网络,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对志愿者进行招募、思想道德教育和服务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积极组织、推荐志愿者到需要和接受志愿服务的地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为志愿者提供适当的志愿服务岗位。

第十五条 志愿者组织可以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日、服务周、服务月及其他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志愿者组织,可以根据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相应的人身保险等。

第十七条 志愿者组织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与国内、国外志愿者组织间的工作交流活动。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经向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和志愿者组织同意,可以登记成为志愿者:

(一)身心健康;

(二)自愿从事志愿服务;

(三)具有相应的体能和服务技能;

(四)遵守国家法律。

第十九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每年参加不少于50小时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可以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注册志愿者由所注册的志愿者组织颁发注册证章。

第二十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有关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教育和培训;

(三)请求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监督志愿者组织的工作,对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五)有困难时可以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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