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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
加入日期:2012-7-13 22:12:02     

  (三)志愿者的培训;

  (四)志愿服务的物质保障;

  (五)风险保障措施;

  (六)相关责任条款;

  (七)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志愿者发放志愿服务活动的标识,并对服务情况进行记录,为志愿者建立档案,记录志愿服务累计时间、工作数量和效果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志愿服务活动或者借用志愿服务活动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违法活动。

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的保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必要资金,支持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的组织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为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生活、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保障,帮助解决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实际困难。

  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给予补贴。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志愿者个人信息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

  第二十八条 志愿者组织可以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和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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