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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
加入日期:2012-7-13 22:12:02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尊重志愿者及其所提供的志愿服务。

  鼓励和提倡具备志愿服务条件的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提倡学校、家庭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宣传。

第二章 志愿者

  第九条 志愿者应当具有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参加。

  第十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教育和培训;

  (三)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四)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和保障;

  (五)向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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