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夹 | 志愿者社区 | 关于我们
首页 | 最新动态 | 电子期刊 | 理论研究 | 国际志愿者 | 地区风采 | 志愿者课堂 | 地方组织
首页 >> 志愿者课堂 >> 法律条文 >> 内容
海南省志愿服务条例
加入日期:2012-7-13 21:58:48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物质保障,配发志愿者标志,帮助志愿者解决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实际困难。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安排志愿者从事有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保险。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

志愿者要求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出具志愿服务证明的,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如实出具。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为志愿服务活动捐赠财产。

捐赠者对财产的使用有特别要求且符合公益目的的,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捐赠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和管理捐赠财产。

第二十三条   本省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

志愿服务基金会可以依法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志愿服务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志愿服务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具体事项包括:

(一)资助志愿服务活动;

(二)救助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受到侵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志愿者;

(三)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

(四)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关的其他事项。

基金会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以及捐赠者和志愿者的监督,收支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省、市、县、自治县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以及支持志愿服务事业有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此新闻共有5页  第 1  2  3  4  5 页  

来源: 返回顶部】 【 】 【关闭
相关信息
·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福建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关于召开全国社区志愿服务工作信息发布暨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情况分析会的通知


新闻热点

志愿者加盟 | 捐助志愿服务 | 会员中心 | 时间银行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地方中心 | 志愿者社区
版权所有 © 2005-2008 志愿者工作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甲六号307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011820 010-65936869 传真:010-65007891 电子邮件:zhiyuanzhe@cnvolunteer.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