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夹 | 志愿者社区 | 关于我们
首页 | 最新动态 | 电子期刊 | 理论研究 | 国际志愿者 | 地区风采 | 志愿者课堂 | 地方组织
首页 >> 志愿者课堂 >> 法律条文 >> 内容
海南省志愿服务条例
加入日期:2012-7-13 21:58:48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与所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

(三)获得与所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或安全保障;

(四)向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服务组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管理和安排;

(二)不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和隐私,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受保护的秘密;

(三)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索取或者变相索取报酬;

(四)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五)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提前告知志愿服务组织;

(六)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自行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或者根据有关组织、个人的申请提供志愿服务。

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提出申请,并告知需要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是否提供服务及时予以答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组织或强迫他人从事志愿服务。

第十七条   为涉外的、高风险的或者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与志愿服务对象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的解决途径。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为志愿者安排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等条件相适应,与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并应征求志愿者意见。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根据所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对志愿者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此新闻共有5页  第 1  2  3  4  5 页  

来源: 返回顶部】 【 】 【关闭
相关信息
·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福建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关于召开全国社区志愿服务工作信息发布暨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情况分析会的通知


新闻热点

志愿者加盟 | 捐助志愿服务 | 会员中心 | 时间银行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地方中心 | 志愿者社区
版权所有 © 2005-2008 志愿者工作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甲六号307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011820 010-65936869 传真:010-65007891 电子邮件:zhiyuanzhe@cnvolunteer.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