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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志愿服务条例
加入日期:2012-7-13 21:58:48     

学校、家庭应当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鼓励和支持青少年参加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宣传,弘扬志愿精神,传播志愿理念。

每年35日当周为本省志愿服务宣传周。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在应急救援、扶老助残、扶危济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境保护、法律援助、治安防范、社区服务、大型社会活动及其他社会公益领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条   省、市、县、自治县成立志愿者协会,应当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本社区的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条件的可以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并可以加入志愿者协会成为其团体会员。

第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章程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其服务范围和联系方式。

各级志愿者协会应当将本区域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发展状况、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招募志愿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慈善、救助社会组织根据社会公益活动、救灾援助以及举办大型文化、体育、科技等活动的需要,可以招募志愿者,也可以委托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

招募志愿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志愿服务所需要的条件和要求等有关信息,告知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完善志愿者注册的管理系统和志愿服务信息平台,鼓励志愿者注册长期参加志愿服务。

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由省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制定。

第十三条   志愿者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应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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