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夹 | 志愿者社区 | 关于我们
首页 | 最新动态 | 电子期刊 | 理论研究 | 国际志愿者 | 地区风采 | 志愿者课堂 | 地方组织
首页 >> 志愿者课堂 >> 法律条文 >> 内容
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加入日期:2012-7-13 21:56:40     

第二十三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开展青年志愿服务周、服务月活动。

第二十四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国内外志愿者组织间的交流活动。

第二十五条   青年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造成服务对象损害的,由青年志愿者协会承担民事责任。青年志愿者协会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且有赔偿能力的青年志愿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青年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利用青年志愿者组织或者青年志愿者的名义、标志进行非法活动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9920日起施行。

 

此新闻共有4页  第 1  2  3  4 页  

来源: 返回顶部】 【 】 【关闭
相关信息
·福建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关于召开全国社区志愿服务工作信息发布暨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情况分析会的通知


新闻热点

志愿者加盟 | 捐助志愿服务 | 会员中心 | 时间银行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地方中心 | 志愿者社区
版权所有 © 2005-2008 志愿者工作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甲六号307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011820 010-65936869 传真:010-65007891 电子邮件:zhiyuanzhe@cnvolunteer.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