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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加入日期:2012-7-13 21:56:40     

第十二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青年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第十三条   青年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扶贫济困、帮孤助残、支教扫盲、青少年援助、科技推广、医疗保健、环境保护等活动。

第十四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

青年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需佩戴统一的青年志愿服务标志。

第十五条   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经费可由社会捐赠、资助,政府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协会的资产。

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青年志愿者协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服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合法方式使用。

第十七条   建立小时志愿服务制度,以完成志愿服务的小时数作为考核青年志愿者的基本标准。

第十八条   根据服务时间和工作实绩,奖励优秀青年志愿者和青年志愿者组织。

第十九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根据青年志愿者所从事志愿活动的需要,为参加志愿服务的青年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

第二十条   政府鼓励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招工、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对有青年志愿服务经历者优先录用、录取。

第二十一条   新闻媒介应当无偿开展青年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宣传。

第二十二条   提倡16周岁至18周岁的青少年进行累计100小时的志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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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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