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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加入日期:2012-7-13 21:56:40     

第八条   青年志愿者协会可设青年志愿者服务站、青年志愿者服务队、集体负责青年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条   青年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 年龄为16周岁至35周岁;

(二) 身体健康;

(三) 自愿从事志愿服务,并具有相应的服务技能;

(四) 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者有效暂住证。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向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经青年志愿者协会同意,登记成为青年志愿者。

第十条   青年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各种活动,接受有关教育、培训;

(二) 请求青年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 对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四) 退出青年志愿者组织;

(五) 有困难时优先得到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   青年志愿者应当遵守协会的章程,完成青年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维护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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