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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志愿者行动中的政府行为选择探析
加入日期:2012-7-12 20:15:13    作者:刘伟 

    随着我国志愿者行动的蓬勃开展,政府与志愿者行动间的矛盾开始出现和增多。政府在志愿者行动中应转变观念,树立互利合作和服务意识,在法律、政策、资金、舆论等方面给予志愿者行动以支持,加强对志愿者行动的监督和评估,达成政府行为与志愿者行动之间的良性互动,促进整个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在公共服务中,政府只是非常重要的参与者之一。政府应尊重公民权利,关注其需要和利益,把公民的需要和利益放在决策和行动的首要的位置上,并对这些需要和利益做出回应。即政府以公民意愿为出发点,充分回应民众的要求,按公众意愿和偏好来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政府不能再像以往一样试图控制社会及其发展。
    因此,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改变志愿组织和志愿者只是被管制的对象、志愿组织是政府下属部门或隶属单位等传统观念,明确志愿组织和志愿者与政府间的关系并非从属关系,而是互利合作关系,摆脱对志愿者行动全面掌控的想法和行为,放松管制,放宽志愿组织登记注册条件,提升其独立性及合法性。政府可以通过分级、分层、分阶段、多角度、多元化的方式降低准入门槛,将各类志愿组织纳入到依法运作的轨道上来,以利于对志愿者行动的监督和管理。其实政府与志愿组织和志愿者同属治理的主体,政府管理与志愿者行动的价值目标都是公共利益,这不仅使二者思想和行动上能达成一致,有合作的现实基础,也提醒政府要放弃怀疑和不信任的想法,对志愿者行动予以尊重、肯定和支持,将培育和发展志愿组织和志愿精神放到推动社会进步、满足公众和社会需求、促进经济发展等高度去认识,给予志愿组织和志愿者以足够的独立活动的空间,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服务中作为政府和市场补充的积极作用,为志愿者行动提供良好服务,不能简单粗暴地对志愿者行动采取利用或否定的消极做法。
    二、我国正在进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改革,服务型政府的主要职能包括制度供给服务、良好的公共政策服务、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由于实践中志愿者行动能补充政府不足或因机构改革产生的职能上的欠缺,满足社会多元化需求,志愿者组织的良好发育、运作、配合已成为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条件和必然要求,也是政府机构改革得以深入进行的动力之一。
    1.政府要应明晰和规范政府与志愿者行动各自的职能范围,在制度和政策上为志愿者行动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和条件。具体来说,政府不能直接从事志愿活动,只担任提供支持、进行监督、评估、推动发展、协调关系的角色。由于志愿服务事业的生长和发展的每一步都离不开政府的认可,它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也依赖于掌握在政府手中的资源,因此应由政府与社会共同构建志愿者行动格局,而后逐步过渡到以志愿组织体系为主,政府宏观领导,结合保险与民政等职能部门,建设社会综合服务网络,进一步扩展志愿者行动的领域,拓宽其社会服务的范畴,增进志愿者行动的广度和深度。
    2.政府要在公民道德教育中大力进行志愿捐赠、志愿服务精神的宣传,通过新闻宣传、影视作品、学校教育等创造有利于志愿者行动的舆论氛围。
    3.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和奖励政策,包括给予志愿者适当的社会性承认,确认其社会功能、角色与地位,增加对志愿者人力资源培养及管理的资源分配等,如让部分出色的志愿者组织以团体会员的身份加入政府相应的服务部门,并推荐部分志愿者组织的骨干担任政府职员等。
    4.政府应树立服务意识,培育更多的志愿组织,对志愿服务和志愿者进行科学分类,组织人员对志愿者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实行专业有效管理,提高志愿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三、公共利益源于对共同价值准则的对话和协商,只有通过集体周密的商讨过程,政府才能制定出真正满足公民需求的政策和项目。
    因此,政府与社会和公民之间应致力于合作解决问题。政府在制定与志愿者行动有关政策,确定项目,为志愿活动提供服务时,要建立有效的公共利益表达机制,通过各种途径让志愿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到政策的制定过程,包括决策过程和执行过程中来,确保政府与公众进行无拘无束、真诚的对话,共商志愿者行动应该选择的发展方向。政府要认真倾听民意,通过一系列的民主和协商的程序及方式来保证志愿者行动的顺利进行和志愿精神的传播,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此外,要在政府机构和志愿组织及志愿者之间搭建沟通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在社会和公众有志愿服务需要时,及时进行信息反馈,提高政府行动和志愿者行动效率,真正地把志愿者行动纳入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上来。
    四、从一些地方志愿者组织调查反馈的信息来看,志愿服务的专门性法律仍不尽完善,志愿者行动缺乏制度和政策保障,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志愿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志愿服务立法呼声非常高。
    尽管有关部门或一些省市施行了志愿服务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文件,如中国红十字会颁布了《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也颁布了《中国青少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但不具备统一性、专业性、权威性。政府应总结部分省、市的立法经验,积极开展志愿者服务立法调研,尽快出台一部统一的志愿服务法令以及相关的可操作性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完善有关志愿服务的法律、政策体系,是培育志愿精神的必要前提,也是明确志愿服务事业的地位与作用、志愿者的来源与职责、服务对象的构成与领域、物资保障等的重要步骤。志愿服务立法使志愿组织在登记注册、领导体制、约束机制和考核制度等方面制度化和规范化,志愿组织和志愿者的利益得到体制和制度保障,解除志愿者的后顾之忧,为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增强公民志愿参与的热情奠定基础。
    五、志愿者行动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高度透明化、完全公开性和公益性,因此其社会公信力显得尤为重要,政府应做好监督和评估工作来提高志愿者行动的公信力。
    我国政府各部门对志愿者行动的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对志愿组织和志愿者的登记和审查上,志愿组织的登记条件甚至严于对企业的注册登记(最近《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又进一步放宽了企业登记的门槛),但对志愿者行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的力度不够。因此政府应改变现有的双重管理体制,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部门,定期对志愿组织是否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制度和财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收入支出是否合法,其经济来源是否有保障等进行检查;还要拓宽监督渠道,鼓励专业化的民间监督机构加入到志愿者行动的监督过程中来。另外,注重对志愿服务项目的评估,创造条件建立志愿者组织工作绩效的指标评估体系,维护中国公益事业的整体形象。
    六、资金问题一直以来是困扰志愿者行动有效进行的关键因素,确保经费充足,管理规范是志愿者行动能否健康、持久进行的重要保障。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社会服务和公共产品等仍由政府单方面提供,志愿者行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放权和提供发展的资金等资源,离开政府的推动和影响,发展志愿服务事业是非常不现实的。一部分有政府背景的志愿者组织得到了政府在政策、财力、舆论的大力支持,呈现迅速发展势头。但是还有一部分民间草根志愿组织,地位不被承认或重视,很难得到政府支持或支持力度极小。所以,应公平、公正对等民间志愿组织,承认民间志愿组织的重要作用和地位,要给予其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

来源: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返回顶部】 【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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