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中国社区志愿者面向社区公开招募。
第五条 申请注册成为中国社区志愿者需具备以下条件和素质:
(一)长期在中国境内居住;
(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三)具有从事社区志愿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和服务能力;
(四)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五)承认并遵守中国社区志愿者服务守则。
第六条 经区(县)级(含)以上民政部门的社团管理机关批准的各类社区志愿者组织为社区志愿者的注册机构,负责社区志愿者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凡符合社区志愿者申请条件者,可以通过下列程序进行申请注册:
(一)申请人向社区志愿者注册机构提出注册申请,填写全国统一格式的注册登记表;
(二)社区志愿者注册机构负责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者,由社区志愿者注册机构颁发中国社区志愿者证;
(四)志愿者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八条 注册社区志愿者享有以下各项权利:
(一)以“中国社区志愿者”的身份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二)参加社区志愿者相关培训;
(三)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自然成为基层社区志愿者组织的个人会员;
(五)优先享受社区志愿者提供的社区志愿服务;
(六)就社区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声明退出的自由;
(八)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注册社区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各项义务:
(一)遵守中国社区志愿者服务守则;
(二)履行社区志愿服务承诺;
(三)不得以社区志愿者的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自觉维护社区志愿者组织和社区志愿者的形象;
(五)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社区志愿者组织开展各项社区志愿服务时,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十一条 注册证号
为便于全国注册社区志愿者的统一管理,社区志愿者注册后即获得全国统一使用的注册证号。注册证号在社区志愿者证上标明,并记录在社区志愿者本人的注册档案中。每名社区志愿者的注册证号永久使用,因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违法、未履行社区志愿服务义务等情况而被取消注册社区志愿者资格的,应注销其注册证号,被注销的注册证号原则上不再重新使用。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社区志愿者工作委员会统一确定注册证号编制规则。
第十二条 中国社区志愿者证
中国社区志愿者证是注册社区志愿者的身份证明。中国社区志愿者证用于记录注册社区志愿者基本信息、奖励情况以及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内容和质量。注册社区志愿者应保证所提供的基本信息的真实性。中国社区志愿者采取年度注册的管理办法。中国社区志愿者证在进行年度注册后方为有效。注册社区志愿者的奖励信息经授权后由注册机构负责填写。注册社区志愿者参加社区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提供社区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和服务内容的证明,社区志愿者所属的社区志愿者组织予以认定并在其中国社区志愿者证中注明。中国社区志愿者证由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社区志愿者工作委员会统一制作,根据各地社区志愿者组织的申请发放。中国社区志愿者证在全国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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