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社区志愿者组织负责其注册社区志愿者的管理和培训工作。注册机构负责建立注册社区志愿者的相关档案,努力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注重志愿服务理念、知识和有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社区志愿者的个人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 社区志愿服务 (一)社区志愿者组织应根据社区实际需求,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向注册社区志愿者提供社区志愿服务岗位。可以推荐注册社区志愿者到其他部门和机构提供志愿服务。鼓励注册社区志愿者自行联系服务岗位,经所属的社区志愿者组织认可后参加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社区志愿者组织可以承认其社区志愿服务时间的有效性。 (二)除临时性活动外,注册社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由注册社区志愿者本人、所属社区志愿者组织与服务机构或服务对象签订社区志愿服务承诺,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三)注册社区志愿者完成一个志愿服务项目后,可向其所属的社区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并在其注册登记表中注明,继续参加同一或其他的社区志愿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