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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区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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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社区志愿者组织应认真落实和保障注册社区志愿者的有关权益,并给予注册社区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以防止注册社区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的过程中遭受伤害。
第二十八条 注册社区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伤害的,社区志愿者组织应责成其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社区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注册社区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以彰显他们的业绩,并使注册社区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社区志愿者组织和其他社区志愿者的服务。
第三十条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社区志愿者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国社区志愿者的注册、规划、实施、指导和检查工作。区(县)级(含)以上民政部门应逐步建立社区志愿者指导中心和社区志愿者协会,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逐步建立社区志愿者分会或社区志愿者服务之家,安排专人负责社区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地已经开展的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工作应逐步与本办法之规定接轨,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重新审核、注册工作,并于2006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
第三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社区志愿者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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