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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志愿者工作委员会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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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志愿者工作委员会章程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志愿者工作委员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11月19日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章程》制定本章程。本会是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全称为“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志愿者工作委员会”。英文全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 Working Committee of Volunteers”。
第二条 本委员会关于志愿工作相关内容界定为:
1、志愿者:是不为报酬而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人。
2、志愿精神:是一种自愿的、不为报酬和收入而参与推动人类发展、促进社会进步以及完善社区工作的精神;是个人对生命价值、社会、人类和人生观的积极态度;是公众参与社会生活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形式。
3、志愿服务:是任何人自愿贡献个人时间和精力、在不为物质报酬的前提下,为推动人类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事业而提供的服务。
第三条 本会是由从事和关心志愿者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全国性、公益类社会团体组织。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弘扬志愿者精神为己任,积极推动社会志愿服务工作的组织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广泛开展社会志愿服务活动,促进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可持续发
展,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第五条 本会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研究志愿者工作发展战略,制定志愿者工作发展纲要。
第七条 推行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
第八条 规范志愿者活动行为。
第九条 培训志愿者服务技能。
第十条 表彰志愿者先进典型,弘扬志愿者精神。
第十一条 树立志愿服务工作的示范典型。
第十二条 筹集志愿者活动基金,推动志愿者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团结社会力量,调动社会资源,开展项目合作,开辟志愿服务新领域。
第十四条 开展同港、澳、台及国际间志愿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五条 承办国家有关部门及协会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必须是经过政府登记的志愿者组织或与志愿者事业相关的社会团体以及关心和支持志愿者事业的企事业单位。
个人会员为从事或关心、支持志愿者事业的个人。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关心热爱志愿者事业,大力支持志愿者活动的组织、企事业单
位、个人。
(四)在志愿者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承认的资格证书。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培训的机会。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有推荐会员的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有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遵守本会的规定。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二十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常务委员、主任、副主任。
(三)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实行任期制,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会员在担任代表大会代表期间称为委员。每届任期内召开的年度大会称为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为“全委会”,全委会要求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委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协会委任产生。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审议和决定会员代表资格。
(三)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七条 本会实行主任领导下的总干事负责制。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名誉主任、副主任若干名;顾问若干名;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总干事1名。
第二十九条 (一)总干事由主任提名,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由会长任
命。
(二)副总干事由总干事提名推荐,经主任会议通过后,由主任任命。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筹集、捐赠或资助的资金。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
(四)本会活动所得的收入。
(五)本会实体所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规定,严格财务制度,做到收支帐目准确无误,公开、透明。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列入事项,遵照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章程和民政部社团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二OO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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