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于2007年12月14日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保障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青年志愿服务对象及青年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青年志愿服务是指青年志愿者以自身知识、技能、体能等,自愿地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性行为。
本条例所称的青年志愿者是指经个人申请,在青年志愿者组织登记,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青年。
本条例所称的青年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青年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包括各级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青年志愿协会下设的青年志愿服务站、服务队等。
第四条 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诚信、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倡导和支持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提高青年志愿服务在社会发展中的参与程度,把青年志愿服务纳入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共青团组织对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其服务活动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向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经青年志愿者组织同意,登记成为青年志愿者:
(一)年龄为16周岁至45周岁;
(二)符合志愿服务活动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自愿从事志愿服务;
(四)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
前款第一项所指人员属于未成年人的,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需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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