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帮助和服务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或者发起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条 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和保障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省、市(州)、县(市、区)应当设定志愿服务指导机构,负责规划、指导、协调和促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并确定相应单位承担日常工作。
志愿服务指导机构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域可以依法设立志愿者联合会,行业根据需要可以依法设立行业志愿者联合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内的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经申请加入志愿者联合会,成为团体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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