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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志愿服务条例
加入日期:2012-7-13 21:58:48     

2009527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他人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自愿为社会或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四条   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依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省、市、县、自治县设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工作。各级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在同级共青团组织设立办公室,负责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和保障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支持在本地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的劳动,提倡具备志愿服务条件的公民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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