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是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二级组织,全称为“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社区志愿者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和关心社区志愿者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全国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弘扬无私奉献的志愿者精神,积极为社区的单位、成员、公共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提供帮助和服务,推动社区建设事业,构建和谐社区,促进社区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研究社区志愿者发展战略,制定社区志愿者工作发展纲要。
第六条 推行社区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
第七条 规范社区志愿者活动行为。
第八条 培训社区志愿者服务技能。
第九条 表彰社区志愿者先进典型,弘扬社区志愿者精神。
第十条 建立社区志愿者活动基金,推动社区志愿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开展同港、澳、台及国际间志愿者组织的学术交流和项目合作。
第三章 委 员
第十二条 本会委员分为单位委员和个人委员。
单位委员必须是经过基层政府登记的社区志愿者组织或与社区志愿者事业相关的社会团体及其下属组织。
个人委员为从事或关心、支持社区志愿者事业的个人。
第十三条 本会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 是市以上社区志愿者活动的先进单位。
(四) 热爱社区志愿者事业或在社区志愿者活动中有贡献的 人。
第十四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获得本会承认的资格证书。
(三) 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 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培训的机会。
(六)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 有推荐委员的权利。
(八)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委员有以下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遵守本会的规范。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 参加本会规定的活动。
(五)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七)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委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全体委员会议,全体委员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常务委员、主任、副主任。
(三)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全体委员会议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九条 常委会是全体委员会议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对全体委员会议负责。
第二十条 常委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体委员会议决议。
(二) 决定委员的接收和除名。
(三) 向全体委员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一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本会实行主任领导下的总干事负责制。主任决策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总干事负责开展。
第二十三条
(一)总干事由主任提名,经会长会议通过后,由会长任命。
(二)副总干事由总干事提名推荐,经主任会议通过后,由主任任命。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由发起单位筹集。
(二) 委员会费。
(三) 社会捐助。
(四) 政府资助。
(五) 本会活动所得的收入。
(六) 本会实体所取得的收入。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委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规定,严格财务制度,做到收支帐目准确无误,公开、透明。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全体委员会议。
本章程自二00五年三月十八日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